案情简介:郭某1与郭某2系兄弟,被征收房屋原为双方父亲郭大承租的公房,1997年郭大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郭某2,1992至2002年,郭某1因刑事犯罪在沪户口被注销,出狱后郭某2拒绝接受郭某1户口迁回,辖区派出所按照国家政策,将郭某1户口登记在公安自行管理的户籍内档,2018年6月,系争房屋被征收,包括郭某1及郭某2在内8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,共获得补偿款560万元。
原告起诉:郭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,其应分得70万元。
被告答辩:郭某2等认为:郭某1服刑结束后派出所未经承租人和户主郭某2的同意,擅自将郭某1户口登记在公安自行管理的户籍内档,不能视为户籍迁入,郭某1户籍并不在其户口本上,并非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员,且20余年未在里面居住过,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,无权参与分配征收补偿款。
法院认为:1992年郭某1刑满释放,其户口按照政策,应迁回系争房屋内。因家庭内部存在矛盾,家庭成员不同意郭某1户口迁入,派出所将郭某1户口登记在公安自行管理的户籍内档中即应视为户籍在册人员。郭某1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、家庭矛盾等原因,无法实际居住,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,有权参与分配征收补偿款,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判决其获得6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。
律师点评:公房的征收补偿款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共有,法院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、来源,以及被安置对象在征收安置时的身份、对被征收房屋的贡献、实际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分割。因读书、入伍、服刑等客观原因迁出后按国家政策户籍应该迁入、却因家庭矛盾而不被接受的,只要户籍被登记在户口登记簿内,依旧可以视为户籍在册人员,有权参与分配征收补偿款。